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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59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高启中、孟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启中,孟祥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5976号申请人:高启中,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孟祥平,男,195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高启中与孟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高启中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孟祥平所有的牌号为鲁D×××××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担保人高启中自愿以其所有的鲁D×××××号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启中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担保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孟祥平所有的牌号为鲁D×××××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案件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高启中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 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永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