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5执9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92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蒋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47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蒋某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支付购车款及材料款共计74500元及逾期违约金,承担案件受理费831元,但被执行人蒋某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某在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账户,现已冻结。案件受理费831元,执行费1020元由被执行人蒋某承担,在兑付最后一笔案件款时一并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9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霍彩霞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骁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