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北京中天华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中天华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恒德阳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66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天华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里16号琨莎中心2号楼506室。法定代表人岳华青,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恒德阳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25号2号楼405室。法定代表人王传学。北京中天华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北京恒德阳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争议仲裁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1066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北京恒德阳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划拨北京恒德阳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44元。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北京恒德阳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执行员 刘全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齐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