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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异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永峰与被申请人赵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异81号案外人董博,女。申请执行人刘永峰,男。被执行人,赵大龙,男。本院在执行刘永峰与赵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董博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董博称,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将位于本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69号中海东郡17号楼1402室房产予以执行,该房产在2011年通过银行按揭购买,登记在赵大龙名下,其与赵大龙2012年协议离婚,上述房产归其所有,所有费用包括物业、银行按揭均由其承担,因赵大龙一直不配合过户,导致房屋被查封,请求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本院查明,刘永峰与赵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陕0103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刘永峰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以(2016)陕0103执290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大龙在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69号中海国际社区17号楼1402室房产(1150102022-1-1-17-11402-1)。另查,董博与赵大龙于2008年9月27日结婚,2012年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载明涉案房产归董博所有,购房贷款余额由赵大龙偿还。此外,赵大龙所欠刘永峰债务发生于2014年。本院认为,位于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69号中海国际社区17号楼1402室房产虽然没有登记在案外人董博名下,但案外人董博与被执行人赵大龙2012年离婚时已将涉案房产协议约定归董博所有。且赵大龙与刘永峰债务发生于2014年,在董博与赵大龙离婚之后,亦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之行为。故案外人董博所提异议请求,本院依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69号中海国际社区17号楼1402室房产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李 涛审判员 姚立军审判员 阮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