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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占甲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占甲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68号原告:沈阳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22号。法定代表人:潘锡源,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强,郭程程,系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占甲,住址:辽宁省抚顺市。原告沈阳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占甲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沈阳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5元,减半收取106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品人民陪审员  杨宇佳人民陪审员  曲丽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奕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