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梅玉其、吴志敏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玉其,吴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644号申请执行人:梅玉其,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泥工,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吴志敏,又名吴智敏,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梅玉其与被执行人吴志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鄂1182民初2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梅玉其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吴志敏向梅玉其支付劳动报酬54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7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志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鄂1182民初23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李金盛执行员 陈 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