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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6执5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东山县广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林钟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山县广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林钟敏,林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6执5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山县广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山县西埔镇西坑村备战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337532459Y。法定代表人:林建忠,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钟敏,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林小梅,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东山县,申请执行人东山县广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闽0626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钟敏、林小梅归还50612.50元。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闽0626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闽0626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坤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