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2执510号蒋文清本院执行的申请蒋文清罚金一案,经被执行人蒋文清自动履行,执行金额2000元已交纳,申请执行人已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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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蒋文清罚金普通执行执行结案通知书
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2执510号蒋文清本院执行的申请蒋文清罚金一案,经被执行人蒋文清自动履行,执行金额2000元已交纳,申请执行人已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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