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92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蒋明友与西南兵器工业公司重庆天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明友,重庆巨森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西南兵器工业公司,重庆天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9264号原告:蒋明友,男,汉族,1962年8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巨森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回龙路66号F1B栋1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396361635。法定代表人:舒翠仙。被告:西南兵器工业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长江二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10480L。法定代表人:周开荃。被告:重庆天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79号典雅森林花园综合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07261714。法定代表人:周开荃。原告蒋明友与被告重庆巨森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西南兵器工业公司、重庆天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明友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明友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明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蒋明友已预交),由原告蒋明友负担。审 判 长 王 琼人民陪审员 徐 静人民陪审员 杨长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科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