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04民初25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泸州海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张光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海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光俊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2533号原告:泸州海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泸州市泸县。法定代表人:王甫军被告:张光俊,男,汉族,1968年4月23日生,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泸州海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光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确保当事人权利的顺利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张光俊价值15828元的财产或存款,查封或冻结期间不得支取、转存、转让、变卖、赠与、抵押、出租、毁损、隐藏等,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黎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