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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财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清平、恩施市清阳钢构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清平,恩施市清阳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财保115号申请人陈清平,男,生于1964年11月23日,住湖北省恩施市,被申请人恩施市清阳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桂大道山泰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陈清平。申请人陈清平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防止被申请人恩施市清阳钢构有限公司不履行义务,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头道水村的土地所有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清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恩施市清阳钢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头道水村的土地所有权,证号:恩市国用(2016)第0XXX号,查封期限截至2020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蔡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