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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振本与南阳桐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可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本,南阳桐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可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1050号原告:张振本,男,1954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被告:南阳桐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柏县产业集聚区兴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30176840628C。法定代表人:梁君,任经理。被告:安可成,男,1965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桐柏县。原告张振本与被告南阳桐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可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张振本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本撤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志刚审 判 员  黄 健人民陪审员  程向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敬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