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振本与南阳桐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可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本,南阳桐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可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1050号原告:张振本,男,1954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被告:南阳桐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柏县产业集聚区兴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30176840628C。法定代表人:梁君,任经理。被告:安可成,男,1965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桐柏县。原告张振本与被告南阳桐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可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张振本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本撤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志刚审 判 员 黄 健人民陪审员 程向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敬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