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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田仁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仁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3刑初59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仁强,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贵州省德江县人,土家族,文盲,无业,户籍地贵州省德江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4年5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下检公诉刑诉[2017]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仁强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吴冠军出庭,指控:2014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田仁强采用翻越窗户的方式侵入杭州市下城区朝晖六区29幢203室内,窃得被害罗某伟放在客厅椅子上裤子内的现金人民币1200元,放在客厅茶几上的三星牌手机一部。得手后,被告人田仁强逃离现场。2017年7月23日被告人田仁强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认为被告人具有坦白、累犯、漏罪数罪并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田仁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田仁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仁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仁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4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已缴纳部分可予以扣减。)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田仁强未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19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焕 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芳(代)?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3-?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