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民初32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伟、李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李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3276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吴建祥,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山头村三头组38号,身份证号362501196512275011。被申请人:黄伟,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申请人:李欣,女,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申请人吴建祥与被申请人黄伟、李欣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2017)赣1002民初3276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黄伟坐落于抚州市赣东大道68号(钧天.城市旗舰)4幢1301室(房产证号为荆-00030**号)的商品房一套,冻结了被申请人李欣的银行存款(以55.4万元为限),查封了申请人吴建祥所有的赣F×××××号帕萨特小轿车以及被申请人李欣所有的赣F×××××号思域小轿车各一辆。原告吴建祥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被申请人黄伟已主动归还申请人吴建祥的借款10万元,申请人吴建祥就剩余的债权表示放弃。现申请人吴建祥向本院申请解除以上保全措施,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黄伟坐落于��州市赣东大道68号(钧天.城市旗)4幢1301室商品房一套(房产证号为荆××号)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欣银行存款的冻结以及对其所有的赣F×××××号思域小轿车的查封;三、解除对申请人吴建祥所有的赣F×××××号帕萨特小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