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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詹伟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伟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1刑初1060号公诉机关惠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伟强,男,1973年8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福建省惠安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8日被查获,2017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诉刑诉[2017]10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伟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俊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伟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8日23时许,被告人詹伟强饮酒后驾驶闽C×××××号小轿车由惠安县螺阳镇锦里村往螺城镇方向行驶,至G324线螺城镇惠兴医院门口路段时,与吴某驾驶的闽E×××××号重型半挂牵引鲁R×××××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本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在事故现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惠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詹伟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对被告人詹伟强抽取血样并送检,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97.99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以上事实,被告人詹伟强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汪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物证提取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视频截图工作说明,疾病证明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归案工作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詹伟强的供述等证据加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詹伟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詹伟强醉酒驾驶小轿车上路行驶发生事故,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詹伟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詹伟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被羁押的,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天。刑期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2018年2月1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柳龙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洪珊珊速录员  汪晓玲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