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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4执恢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丽与被执行人杨美玲、姜庆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辽0604执恢127号宋丽、杨美玲、姜庆花:申请执行人宋丽与被执行人杨美玲、姜庆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美玲、姜庆花已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宋丽全部欠款152900元及案件受理费1075元。案件执行费2900元已由被执行人杨美玲、姜庆花负担。本院作出的(2015)振安民三初字第001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富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蔚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