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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4民终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新疆采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友基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采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友基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4民终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采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南昌路403号8栋3单元202室。法定代表人:谌艺夫,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德,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友基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高新街北一巷88号钻石公寓一栋18层A1室。法定代表人:于晶璐,董事长。上诉人新疆采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新疆友基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昭苏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403民初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昭苏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403民初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昭苏垦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新疆采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63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尹素梅审判员  张建立审判员  冯林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常晓霞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