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5541号
原告:天津市立达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南开区卫津南路78号立达公寓C-9、10、11号。
法定代表人:高振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章,行政助理。
被告:张硕,基本情况不详。
原告天津市立达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立达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立达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市立达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 忱
审 判 员 蔡培玲
人民陪审员 刘慈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商 瑞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