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执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鑫铭与被执行人周艳春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鑫铭,周艳春,袁志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1606号申请执行人林鑫铭,男,195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岳阳市商业贸易公司宿舍,证件号码430602195404161010。被执行人周艳春,地址岳阳楼区学坡路**号。被执行人袁志新,地址岳阳楼区学坡路**号。林鑫铭与周艳春、袁志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0日作出的(2016)湘0602民初3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艳春、袁志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林鑫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周艳春、袁志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林鑫铭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周艳春、袁志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林鑫铭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青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