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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刑初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爱朝、李凯等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朝,李凯,王蕾,李梦奇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刑初191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爱朝,男,1970年5月2日生,汉族,文盲,个体电焊工,住江阴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2日归案,次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被告人李凯,男,系被告人李爱朝之子,1989年7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电动车车行工作,住江阴市(户籍所在地江阴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2日归案,次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同年7月1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蕾,女,系被告人李凯之妻,1990年9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临港街道普惠花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阴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梦奇,女,系被告人李爱朝之女,1991年7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阴万达孩子王专卖店工作,住江阴市临港街道普惠花苑8幢102室(户籍所在地江阴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7]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爱朝、李凯、王蕾、李梦奇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17年9月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齐晓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爱朝、李凯、王蕾、李梦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日15时许,江阴市城管执法大队城西中队王纯洁等人在对江阴市普惠苑1幢404室正在装修改造的车库(系被告人李凯违章搭建)依法进行拆除过程中,被告人李凯因不满王纯洁等人在对该车库的拆除行为,采用辱骂、强行冲警戒线等方式进行阻挠,被王纯洁、江阴市城管执法大队特勤中队徐某1等人制止。随后被告人王蕾亦闻讯赶来,并电话告知被告人李梦奇,被告人李凯电话告知父亲李爱朝自己被人打了。被告人李凯等人冲入城管队员设置的警戒线,辱骂正在执法的城管及特勤队员王纯洁、徐某1、陆某等人,对王纯洁等人拳打脚踢,赶到现场的被告人李爱朝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1把随意捅刺王纯洁、徐某1、陆某等人,被告人王蕾、李梦奇拿起城管及特勤队员掉在地上的头盔殴打城管及特勤队员。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害人徐某1损伤致右背部1处0.4cm*0.4cm大小不规则创口,1处表皮剥脱,并致右侧气胸,右肺压缩约20%,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当日,被告人李爱朝在现场被处警的公安人员带回公安机关,被告人李凯、王蕾、李梦奇于当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凯家属赔偿被害人徐某1人民币59332元、赔偿被害人王某人民币21128元,赔偿被害人陆某人民币19540元。上述事实,各被告人均如实供述在卷,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螺丝刀及扣押决定书,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四被告人的身份资料、拆违责令改正通知书、拆违方案、城管执法证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打伤人员照片及治疗资料、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证人王纯洁、徐某1、陆某、胡某1、李某、徐某2、姜某、雷某、华某等人的证言笔录,江阴市公安局拍摄被打伤执法人员的伤势照片及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执法仪拍摄录像、制作的相关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爱朝、李凯、王蕾、李梦奇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爱明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打伤人员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凯、王蕾、李梦奇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打伤人员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爱朝、李凯、王蕾、李梦奇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凯、王蕾、李梦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爱朝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二、被告人李凯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王蕾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李梦奇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周玉萍人民陪审员  吕云瑞人民陪审员  陆亚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燕新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