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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277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李乐森、袁新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乐森,袁新刚,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2771—1号申请执行人:李乐森,男,1977年11月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袁新刚,男,1984年2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刘华,女,1977年7月2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乐森与被执行人袁新刚、刘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7)鲁07民终35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新刚、刘华存款7253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树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执行员  张炳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