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XX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523刑初11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因本案,2017年3月7日被黑龙江省宝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黑龙江省宝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2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宝清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宝清县看守所。公诉机关以黑宝检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万继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7日7时许,被告人刘XX驾驶长城牌轿车(牌照为黑AD61**)在宝清镇中央大街与连丰路交叉口处等红灯时,因该车辆遮挡号牌,被巡逻民警张X、辅警李X、高XX、杨X发现,张X遂指挥高XX、杨X对该车进行检查,在高XX表明身份后刘XX驾车逃跑,将高XX拖行200余米后将其甩下,造成高XX轻微伤。经侦查,2017年3月7日,被告人刘XX被交警人员从现场带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认定被告人刘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出对被告人刘XX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7日,被告人刘XX驾驶长城牌轿车(牌照为黑AD61**)在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中央大街与连丰路交叉口处等红灯时,黑龙江省宝清县公安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张X、李X、杨X及高XX发现其车辆遮挡号牌,张X指挥高XX、杨X对被告人刘XX进行检查,被告人刘XX在高XX表明身份后驾车逃跑,高XX随即抓住被告人刘XX驾驶车辆的雨刷器及车门,行驶200余米后被甩下,造成高XX受伤。李X随即驾驶黑J72**号警用车辆拦截被告人刘XX驾驶的车辆,并将被告人刘XX抓获,在此过程中两车受损。经黑龙江省宝清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高XX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另查明,案发后,常XX代被告人刘XX赔偿高XX各项损失共计6260元,赔偿黑龙江省宝清县公安交警大队黑J72**号警用车辆各项损失共计274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黑龙江省宝清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照片及证明;监控视频;黑龙江省宝清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黑宝)公(刑技)鉴(法临)字[2017]14号鉴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行驶证;公益性岗位人员就业协议;宝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双公交决字[2017]第230523-2900101950号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卷;被告人刘XX的户籍证明;调解笔录;证人张X、杨X、李X的证言;被害人高XX的陈述;被告人刘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XX的行为致被害人高XX轻微伤,可酌情对被告人刘XX从重处罚。被告人刘XX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X的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高XX及黑龙江省宝清县公安交警大队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考虑对被告人刘XX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被告人刘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公安机关扣押的长城牌轿车(车牌号为黑AD61**,车辆识别代号:LGWEE2K59AE050905,发动机号1001074906)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薛 善 友人民陪审员 王雪艳人民陪审员王善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孟 庆 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