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57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梁平县鑫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海航黄星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平区鑫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海航,黄星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5767号原告梁平区鑫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镇人民北路118号3-3。法定代表人谭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家明,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雪兰,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海航,男,199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黄星航,男,200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平区鑫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海航、黄星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梁平区鑫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平区鑫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平区鑫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海航、黄星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梁平区鑫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春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梅筱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