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异3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鲁邦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鑫盟纸品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鲁邦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鑫盟纸品有限公司,唐学平,冯兰秀,冯兰春,郯城县银都购物有限公司,郭丽,郭翠,柴晓,陈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异369号案外人:王利,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栋,山东(郯城)星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鲁邦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办事处沂蒙路与成都路交汇路南鲁邦商务大厦1楼,同意社会信用代码G1037130200463200.法定代表人吴芳芳,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鑫盟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郯城县马头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L0253949-1法定代表人唐学平,经理。被执行人:唐学平,男,汉族。被执行人:冯兰秀,女,汉族。被执行人:冯兰春,女,汉族。被执行人:郯城县银都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郯东路东首,组织机构代码7884929-0。法定代表人郭丽,经理。被执行人:郭丽,女,汉族。被执行人:郭翠,女,汉族。被执行人:柴晓,女,汉族。被执行人:陈海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鲁1302执768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鲁邦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鑫盟纸品有限公司、陈海峰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利对执行其房产的行为不服,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王利称,请求贵院依法暂停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房产拍卖款项。理由如下:一、王利与陈海峰于2009年9月27日经郯城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在临沂市兰山区美多现代城购买13号楼××室房产(产权证号:××)一处,该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二、王利与陈海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海峰未经王利同意,便对唐学平在申请执行人处的借款提供担保,虽然贵院作出的(2015)临兰民初字第6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海峰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但贵院在查封、拍卖二人共同所有的房产,应当通知共有人王利,并为其预留份额。贵院在查封、拍卖该房产时并没有通知申请人王利,程序违法。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鲁邦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称,请求贵院依法不予受理案外人的异议申请。理由如下:一、临沂市兰山区鲁邦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鑫盟纸品有限公司、担保人陈海峰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作出(2015)临兰民初字第6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强制执行。贵院以(2016)鲁1302执76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予以强制执行。在对被执行人陈海峰美多现代城13号楼××室房产执行过程中,贵院依法进行了公告,执行中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始终没有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已经按照法律程序将该执行款支走,该案已经执行完结,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时间已超过异议期限。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鲁邦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鑫盟纸品有限公司、陈海峰民间借贷纠纷即(2015)临兰民初字第6101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诉讼中查封的陈海峰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美多现代城13号楼××室房产进行评估、拍卖,2017年3月20日,临沂市兰山区鲁邦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支取完拍卖所得款项,并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遂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执行结案。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本案于2016年6月15日执行完结,而王利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超过提出异议的期限。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王利的执行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管晓蒙人民陪审员 解成军人民陪审员 周文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钱晓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