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2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焦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2刑初20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焦,男,1989年9月12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18日被执行逮捕。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渝酉检刑诉[2017]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焦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鹏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陈焦窜至酉阳县城南XX路段XX二楼,趁被害人苏某未关卧室房门之际,将其放置于卧室书柜抽屉里面的现金人民币9800元盗走。指控的证据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被害人苏某的陈述,被告人陈焦的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焦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并建议对被告人陈焦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焦对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审理查明,2016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陈焦窜至酉阳县城南XX路段XX二楼,趁被害人苏某未关卧室房门之际,将其放置于卧室书柜抽屉里面的现金人民币9800元盗走。另查明,2017年5月15日经酉阳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次日陈焦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同年5月17日被释放回家;在侦查阶段,陈焦退赃98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2016)浙0109刑初658号刑事判决书,被害人苏某的陈述,被告人陈焦的供述与辩解及户籍证明等。所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焦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焦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适当。被告人陈焦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退赃,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焦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0月18日起到2018年2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玉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