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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22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勐海吉丰建材五金经营部与革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22民初488号本院于2017年9月7日对原告勐海吉丰建材五金经营部与被告革沙、第三人小门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云2822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云2822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革沙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革沙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玉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