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22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勐海吉丰建材五金经营部与革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22民初488号本院于2017年9月7日对原告勐海吉丰建材五金经营部与被告革沙、第三人小门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云2822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云2822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革沙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革沙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玉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