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5民初33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招远市石星河村委会与郭学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远市罗峰街道办事处石星河村民委员会,郭学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685民初3339号 原告:招远市罗峰街道办事处石星河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栾培庆,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良,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学成,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连彬,招远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招远市罗峰街道办事处石星河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郭学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招远市罗峰街道办事处石星河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招远市罗峰街道办事处石星河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招远市罗峰街道办事处石星河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招远市罗峰街道办事处石星河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王婧洁 人民陪审员 庄国欣 人民陪审员 邹孟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闫笑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