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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1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曼婷与李俭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曼婷,李俭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1民初1504号原告:李曼婷,女,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李俭生,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容县。原告李曼婷诉被告李俭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李曼婷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原告李曼婷在本院受理后没有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曼婷撤回起诉。审判员  梁旺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覃湘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