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9民初267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沈举鹏与汇福快乐养老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侨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举鹏,汇福快乐养老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侨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9民初26746号原告:沈举鹏,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裘志昊,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汇福快乐养老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侨园养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被告:上海侨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原告沈举鹏诉被告汇福快乐养老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侨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举鹏撤诉。审判员 施剑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晓金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