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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5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樊方波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方波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5刑初57号公诉机关靖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方波,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江西省修水县人,北京中天万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职工,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9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靖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公诉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方波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文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方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靖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8日17时,被告人樊方波驾驶赣G×××××号小客车从靖安县中源乡垴上村白沙坪组向中源乡集镇行驶,17时38分许,途经中源乡合港村杜家组路段时,与前方对向由被害人胡某驾驶的赣C×××××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被害人胡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樊方波在现场等候。经认定,被告人樊方波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胡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樊方波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40万元,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扣押的赣G×××××号小客车;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资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到案经过;勘验、辨认笔录;靖公(司)鉴(法)字(2017)0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蔡某的证言;被告人樊方波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方波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樊方波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樊方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舒惠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