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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3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英与被告彭德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英,彭德华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3337号原告:陈英。被告:彭德华。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受理陈英与彭德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陈英暂不能提供彭德华的有效送达地址,故本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陈英也没有向本院提供彭德华所在地的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的证明,来证实已下落不明,致使本院亦无法以刊登公告的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英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宋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田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