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1执1099号

王丙堂、菏泽市亿通工艺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丙堂,菏泽市亿通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1099号

申请执行人:王丙堂。

被执行人:菏泽市亿通工艺品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王丙堂与菏泽市亿通工艺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艳丽

审判员  王俭春

审判员  房 帅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