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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行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宝秀、佘平梅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湘13行监1号申宝秀、佘平梅:你因与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原审第三人佘平波、李富华土地征收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娄中行终字第70号行政判决,以湖南省人民政府(2010)政国土字第921号审批单已经失效、原审没有查明案涉拆迁地是否用于公共利益、娄国土资腾字[2014]第2号《限期腾地决定书》违反法律规定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娄底市土地矿产中心秀石街储备地项目系经湖南省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办理了合法的征地手续。娄底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土地征收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了公告。娄底市征地拆迁事务处依法对案涉土地及附属设施进行公正丈量,并根据娄底市人民政府[2010]3号及娄政发[2008]3号文件的规定对补偿标准进行核算,依法通知你们领取安置补偿款,但你们没有自行拆除案涉房屋及附属设施,拒不腾地。据此,娄底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办法》的规定,作出娄国土资腾字[2014]2号《限期腾地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综上,你们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