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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5民初27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丁海与秦灵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丁海,秦灵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民初2762号原告:刘丁海,男,1963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被告:秦灵花,女,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原告刘丁海与被告秦灵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刘丁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丁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明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