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民初33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徐亚芬与被告赵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亚芬,赵金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2民初3375号原告:徐亚芬,女,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霞,黑龙江美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金凤,女,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徐亚芬与被告赵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亚芬委托代理人张凤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金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亚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赵金凤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25500元(自2014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按月利率1.5分计算)以及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要求被告承担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万元;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赵金凤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3日,原告借给被告10万元,约定按月利率1.5分计算利息,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为保证借款能够按时偿还,2017年5月24日,被告为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承诺于2017年6月末一次性偿还本息,并在计划中约定,如果到时不能偿还本息,自愿承担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到期后,被告仍未偿还欠款本息,因多次催要无果,现原告徐亚芬诉至法院。被告赵金凤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及答辩。原告徐亚芬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在举证期限内,被告赵金凤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对原告徐亚芬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徐亚芬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法律事实如下:2016年4月13日,原告借给被告10万元,约定按月利率1.5分计算利息,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为保证借款能够按时偿还,2017年5月24日,被告为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承诺于2017年6月末一次性偿还本息,如到时不能偿还本息,自愿承担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到期后,被告仍未偿还欠款本息,因多次催要无果,现原告徐亚芬以被告赵金凤未偿还欠款为由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一、要求被告赵金凤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25500元(自2014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按月利率1.5分计算)以及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要求被告承担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万元;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赵金凤承担。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系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内容合法有效,被告赵金凤应按约定如期偿还欠款,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赵金凤未按期偿还借款,故原告徐亚芬要求被告赵金凤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徐亚芬要求被告赵金凤按月利率1.5分标准给付自2014年4月13日至2017年9月12日止的利息25500元及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对利息的约定未超过法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徐亚芬要求被告赵金凤给付律师费1万元的诉讼请求,因被告于2017年5月24日出具的还款计划中承诺自愿承担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金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一次性偿还原告徐亚芬借款本金10万元、按月利率1.5分标准给付自2014年4月13日至2017年9月12日止的利息25500元及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赵金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一次性偿还原告徐亚芬律师费1万元。案件受理费1505元(已减半),由被告赵金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曲晓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宏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