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支行与被执行人吕亚峰、迟丽娜、娄凤坤、吕亚平、孙士平、王淑英梅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支行,吕亚峰,迟丽娜,娄凤坤,吕亚平,孙士平,王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3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支行。住所地拜泉县拜泉镇朝阳街。负责人:刘启维,职务: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龙,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支行职工,住拜泉县拜泉镇内。被执行人:吕亚峰,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拜泉镇内。被执行人:迟丽娜,女,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口县三道通镇。被执行人:娄凤坤,男,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民乐乡振兴村。被执行人:吕亚平,女,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民乐乡振兴村。被执行人:孙士平,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新生乡自新村。被执行人:王淑英,女,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新生乡自新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支行与被执行人吕亚峰、迟丽娜、娄凤坤、吕亚平、孙士平、王淑英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樊少军审判员 任立臣审判员 郭新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