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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848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佛山新长盛塑料薄膜有限公司与广州华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赖海燕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新长盛塑料薄膜有限公司,广州华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赖海燕,唐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848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佛山新长盛塑料薄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科韵中路科技工业园B区,组织机构代码79778698-6。法定代表人WILLIAMFRANCISAUSTEN。被执行人广州华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龙腾路6号之一(可作厂房使用),组织机构代码57999890-5。法定代表人赖海燕。被执行人赖海燕,女,汉族,1975年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唐华林,男,汉族,1978年7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州市。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广州华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353.56元,扣除执行费11040.63元后,余款89312.93元已退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广州华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原厂内的机械设备已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另案查封处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发函参与分配。此外,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国安执行员  马少锋执行员  吕冬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敏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