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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78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南京三圣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三圣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7803号原告南京三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丁浩,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方钊,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原告南京三圣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但原告没有缴纳诉讼费。本院依法向原告下达了催缴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志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