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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行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顾锦明与南通市崇川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锦明,南通市崇川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11行初265号原告顾锦明,男,1944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南通市崇川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128号。法定代表人龚培湘,职务局长。原告顾锦明不服被告南通市崇川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强制,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9月8日向被告南通市崇川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顾锦明于2017年10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顾锦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锦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顾锦明自愿负担。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海生代理审判员  巴静涛人民陪审员  吴乐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