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郑名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名成,王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198号申请执行人:郑名成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委托代理人:郑万穗,淳安县汾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文成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郑名成与王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7)浙0127民初11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名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王文成下落不明且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王文成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郑名成案款本息共计14400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执行费116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郑名成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文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元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志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