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民终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小波、开封华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小波,开封华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25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小波,男,汉族,1965年4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艳,河南汴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华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夷山大街大朱屯*组*号楼。法定代表人:常玉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千,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刘小波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华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7)豫0211民初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小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小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小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荟审判员 李新广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慧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