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民初9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国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国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9285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92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国永,男,198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永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国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4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国永所有的在台州银行开户的11×××88账户银行账户存款,保全金额24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缪哈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佳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