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民初1191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洛阳正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南县丰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正丰机械有限公司,商南县丰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1191之一号原告:洛阳正丰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玲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世斌,男,汉族,系洛阳正丰机械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商南县丰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程晓,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正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南县丰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正丰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正丰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商南县丰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正丰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商南县丰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96元,减半收取5848元,由原告洛阳正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阮红瑞审 判 员 章爱军助理审判员 任丹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