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2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赵银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银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82刑初220号公诉机关当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银(曾用名赵艮艮),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当阳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当阳市,住当阳市。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3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1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监视居住。辩护人王先兵,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当阳检刑诉[2017]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银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万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银及其辩护人王先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赵银的岳父石某1、妻子石某2向黄某借款1万元,并将石某1名下的鄂E×××××号三菱越野车质押给黄某,双方签订汽车质押协议,约定同年2月18日前偿还本息。同年2月4日和2月15日,石某1和石某2又先后向黄某借款2.5万元,约定所有借款于2017年3月15日偿还。2017年3月4日,赵银明知该车已质押给黄某且石某1、石某2未还款,使用车辆备用钥匙将黄某停放在当阳市玉阳办事处易安居小区11栋2单元楼前的车辆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为11.053万元。同时查明,2017年3月8日,被告人赵银与被害人黄某达成赔偿协议,黄某对赵银出具了书面谅解意见。上述事实,被告人赵银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当价认字[2017]2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本院(2007)当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石某1汽车质押借款的借条、协议书、还款承诺书,黄某的谅解书,证人余某、张某1、张某2、廖某、石某2、石某1、刘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被告人赵银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价值3.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赵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属坦白,并能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赵银的辩护人提出赵银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赵银具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谭 军审 判 员 曹恩双人民陪审员 侯来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齐泽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