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执8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高松与宜宾市南溪区国润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龙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高松,宜宾市南溪区国润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龙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8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高松,男,汉族,生于1976年6月15日,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国润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石鼓乡新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314420753P。法定代表人:宋天元,总经理。被执行人:宜宾市龙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石鼓乡新兴村9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570734954W。本院在执行刘高松与宜宾市南溪区国润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龙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