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81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黄珍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珍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81民初951号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易中意,系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河支行行长。被告:黄珍松,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江农商行)与被告黄珍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将被告黄珍松的银行存款冻结0.91元。2017年10月26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江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中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珍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江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黄珍松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28日,被告黄珍松以养猪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申请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24个月,借款月利率9.7375‰,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收未果。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黄珍松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原告洪江农商行围绕其诉讼主张,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和开庭审理查明的情况,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10月28日,被告黄珍松以养猪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申请借款,并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黄珍松向原告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24个月,借款月利率9.7375‰,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借款到期后,被告黄珍松本息分文未还,故酿成纠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黄珍松借款后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被告黄珍松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应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被告黄珍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黄珍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所欠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元,合计305元,由被告黄珍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林安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钦 杨附:本判决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