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竹溪执字第001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益晓与刘会爱、竹溪县民丰新型建材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益晓,刘会爱,竹溪县民丰新型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竹溪执字第001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益晓,男,1956年2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刘会爱,男,1968年12月2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竹溪县。被执行人竹溪县民丰新型建材厂,地址:竹溪县水坪镇板桶梁村五组。个体经营者:刘会爱。本院在执行周益晓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竹溪民初字第0060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会爱、竹溪县民丰新型建材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益晓与被执行人刘会爱、竹溪县民丰新型建材厂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周益晓也提出了书面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尚兵审判员 :夏忠祥审判员 :赵昌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森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