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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执25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玉兰与陈玉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13执2595号申请执行人:赵玉兰,女,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陈玉奎,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负责人:王翔,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玉兰与被执行人陈玉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3民初2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款项全部给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案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