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3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韩恒芳诉武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恒芳,武培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3民初1194号原告韩恒芳,女。被告武培,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恒芳与被告武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望法院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恒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春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秀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