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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3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韩恒芳诉武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恒芳,武培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3民初1194号原告韩恒芳,女。被告武培,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恒芳与被告武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望法院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恒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春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秀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