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许昌市金回物贸(集团)有限公司、申太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昌市金回物贸(集团)有限公司,申太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02执322号申请执行人:许昌市金回物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梨园转盘学院南路300米路东。负责人:杨保证,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申太安,男,汉族,1965年1月5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申请执行人许昌市金回物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申太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许县民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昌市金回物贸(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管理机构,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建设审判员 吴新民审判员 司忠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鹏 百度搜索“”